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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關  係  人  陳皇裕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
  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
  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於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判先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皇裕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7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陳皇裕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7月9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每月付息償還。另於借貸契約書第7條約定利息1期未給付,本金視為全部到齊,應就全部借款一次清償完畢。詎關係人陳皇裕未按期清償,本金視為到期而喪失期限利息,並於113年7月11日以登記原因信託,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自以受讓之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借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4年5月25日新院玉民寶114司拍97字第21351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鎮
○○段

0000-0
    67.76
12分之1
2
新竹縣
○○鎮
○○段

 0000-0
    91.51
1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00建號
○○段0000-0地號
------------
○○二街00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4層
一層:56.70
二層:54.11
三層:51.74
四層:51.74
屋頂突出物:25.20
合計:239.49
陽台28.96
㎡、屋簷16.09㎡
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