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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6號
聲  請  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相  對  人  呂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遲延日起按日加計萬分之5.4之違約金,得為強制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