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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丘益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理由第二項第五行中關於「聲請人宸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9月5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