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丘益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理由第二項第五行中關於「聲請人宸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9月5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