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莊世金會計師
代 理 人 吳柏穎
上列聲請人因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本院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莊世金會計師擔任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後,積極進行破產財團財產之管理事宜。考量本件破產人資產、債權人人數等情,認聲請人之報酬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含代墊費用)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