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第二次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製作如附件一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破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已依本院114年5月29日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認可並公告之分配表進行分配匯款,匯款完成後將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帳戶進行結清,尚有利息新臺幣(下同)5,910元,爰製作第二次債權分配表如附件一所示,聲請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分配表,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