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大輪水電工程行即許金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火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火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51,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