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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吉祥  

訴訟代理人  陳逸律師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31行、第3頁第2行之「羅勝騰」均應更正為「羅勝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