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8號
抗 告 人 闕則瀧
相 對 人 曹僳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曹僳方」之記載,應更正為「曹僳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