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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8號
抗  告  人  闕則瀧  


相  對  人  曹僳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曹僳方」之記載,應更正為「曹僳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