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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宛芝  
            楊思萍  
            黃耀弘  
前列共同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