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曹昱潔
代 理 人 彭以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芸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思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申請編號0000000-G-012),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