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慶禧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本案訴訟顯無理由,業經駁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