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慶禧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本案訴訟顯無理由,業經駁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