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俊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代 理 人 高瑪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羅明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俊宇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自113年3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進行更生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6月27日公告債權分配表(見執更卷第83頁),另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於113年7月10日所提異議聲明狀表示債權表內所列所有債權均否認欠款等情(見執更卷第111、169頁),惟經本院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7號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提出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4月10日及114年7月28日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分別於114年4月22日、114年8月6日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人既不願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已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