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玉玲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玉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清算獲准後,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第15號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15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債務人免責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