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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智琪即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及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惟於聲請時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
  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7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未據繳納,請先補繳,若之後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有增加,應再補繳。
二、提出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核定營所稅申報書之財產目錄,及公司資產負債表、近3年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製作用以向國稅局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暨最近3年度「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三、提出內容記載清楚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中應收帳款應收款
  項、應付款項、流動資產、其他資產等債權部分,應列出明
  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動產(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詳加敘明各債權欠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詳加敘明各債須務欠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積欠稅捐之種類及數額各為何?如無,應提出稅捐主管機關所出具無欠稅之證明。
八、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到院。
九、請陳明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人數?每月支付薪資金額?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請陳明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師簽證費用契約及支出費用之單據、統一發票?
十一、提出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公司已辦理解散清算,請陳報清算人呈報就任及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調查該公司之財產。諸如最近五年之「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最近五年度所得清單、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其信用貸款額度暨餘額、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十二、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清算人就任後如何依公司法第88條規定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對於明知之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如何認定各債權人之債權及其數額。諸如刊登公告之報紙、通知特定債權人之文書及送達回證、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
十三、說明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金之保管人及保管情形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等相
   關證明。
十四、久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備之價值?應否列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附錄法條:
破產法第82條
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
權。
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