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葉民忠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內湖區及新北市新店區,有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