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袁子謙
被 告 賴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9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