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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陳書維  
被      告  陳發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