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陳書維
被 告 陳發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3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