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57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邱至弘
被 告 施瑜薇即施羽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此有送達證書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