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羅拯民
被 告 廖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送達至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