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85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陳定和
被 告 楊政柏
法定代理人 楊捷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3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有車輛為營業用車,是原告所計算折舊後維修後金額有誤,因此原告請求新臺幣86,536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