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黃鴻鈴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登科未來教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即被告登科未來教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同時提出載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調解)時,固以「登科未來教思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據提出被告之工商登記資料,且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