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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啓峰  
            廖克修  
            卓駿逸  
被      告  戴郁蔓即戴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翌日具狀表示其於同年月12日因疾病經醫師診斷無法到庭,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而該診斷證明書明確記載:被告於114年12月4日急診,翌日轉住院治療,至同年月12日仍住院治療中等文字。本院審酌上情,被告非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