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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賢正  


相  對  人  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一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楊儒樵律師
            陳引超律師
相  對  人  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廖芷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二一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學禾公司)起訴主張其向聲請人(即改制前之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承租新竹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興建房屋出租予相對人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育禾公司),其中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182號1、2樓、188號2樓、180號2樓作為婦產科診所,其餘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0號3、4樓、182號3樓、180號3、4樓作為產後護理之家,嗣因系爭土地租金調漲,依照相對人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調整租金,但相對人育禾公司拒不給付差額,依法終止租約,求為相對人育禾公司遷讓房屋與給付欠租及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相對人學禾公司若敗訴,將使相對人育禾公司得繼續對聲請人主張占有連鎖而有權占有,致使聲請人就系爭土地無法圓滿使用收益,聲請人就系爭事件自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