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聲 請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相 對 人 蔡偉龍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454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