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張麗淑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遭法院因相對人之聲請,而被查封財產,聲請人遂提起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本案),並依法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72條所定拍賣擔保物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裁定命供擔保後,准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兩造間於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不僅尚未經本院作成裁定准許拍賣,難認相對人持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足見兩造間無任何強制執行事件繫屬,聲請人將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誤認為強制執行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