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相 對 人 劉純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用。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