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德龍紙器商行
法定代理人 柯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6,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4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仍應補繳249,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