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鎮南天淨化一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羽
相 對 人 泉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汝
相 對 人 數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睿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1,775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