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
被 告 李名峯
被 告 源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