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相 對 人 艾莉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3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