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陳德瑜
陳泊文
陳珍貴
陳宜誠
陳春琴
陳珍仁
陳金燕
許振隆
許美智
許美華
許美惠
許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彭扣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8,300元,並應於文到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陳彭叩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二、依查得之陳彭叩繼承人資料補正被告姓名、地址,並提出依被告人數計算之起訴狀繕本。
三、提出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登記謄本。
四、依第一類登記謄本補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