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黃晏樂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黃晏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