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木木建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翰
被 告 黃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志銘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