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宸企業有限公司、周道真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