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6號
原 告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昌、000-0000之車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零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另應一併查報:所請求之修車費用647,228元,是否為誤載,而應係647,220元(見起訴狀估價單之合計金額)?倘是,請更正。又上開之修車費用,其中工資(含鈑金、塗裝等)、零件費用各為多少?
原告亦應一併提出受損之000-0000號車輛之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耐用年數係幾年?並提出相關耐用年數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