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 告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慧玲
被 告 周鎮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利息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萬6,568元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10月8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