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林礽科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23萬
1,373元,加計逾期費用3,900元後,合計為23萬5,273元【計算式:(23萬1,373+3,900)=23萬5,273】,應繳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