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恆泰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弘靜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蔡宜峻律師
被 告 連巍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