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倪裕忠
倪裕鴻
曾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倪甜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2,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9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199,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