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陳仕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湳雅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4,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