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勝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月
被 告 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淑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