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3號
再審原告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宏
再審原告 祥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吉
再審被告 英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麗玉
再審被告 林敬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