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陳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1,187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8月22日,故利息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