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仁俊之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9日內,提出張仁俊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並依其繼承人即被告之姓名、年籍、地址等資料,補正提出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逾期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