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鑑
訴訟代理人 蔡億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十二世紀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