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楊挺隆
楊清華
楊雲喚
法定代理人 陳華
楊清華
被 告 楊敏石
劉貴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楊挺隆、楊清華、楊雲喚、楊敏石、劉貴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肆仟零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