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王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至平、楊士堃、亞台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8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