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鍾明城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承益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2元。
二、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書、貸款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