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暐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倫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被 告 網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萬3,874元,應繳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核計裁判費為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