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趙明堂
被 告 圓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